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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子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指标下达、项目审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贵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和业务指导: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省级核准和上报备案等工作。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初审、实地踏勘、实施监管、在线报备、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验、在线报备和复垦耕地管护等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裁判文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1424行初23号
原告刘某一。
原告刘某二。
原告刘某三。
原告刘某四。
原告刘某五。
原告刘 某六。
原告刘某七。
委托代理人曹博,J9BC律师。
被告临邑县孟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邑县孟寺镇孟寺村1000号。
负责人刘振祥,镇长。
出庭负责人崔士功,副镇长。
原告刘某七人诉被告临邑县孟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寺镇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博,被告孟寺镇政府出庭负贵人崔士功(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徐荣军、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七人于2020年4月4日向被告孟寺镇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于2020年4月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5月9日作出信息公开延期答复书,写明:你们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收悉,需延期答复,经我镇信息公开负责人刘伟同意,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被告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经检索我单位没有您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行为违法;二、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孟寺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孟寺镇政府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是否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负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指标下达、项目审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贵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研究制定和业务指导: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省级核准和上报备案等工作。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初审、实地踏勘、实施监管、在线报备、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验、在线报备和复垦耕地管护等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有关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临邑县孟寺镇刘钟楼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根据《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及图件。被告孟寺镇政府既不是原告审请公开的信息的制作者,也非保存者,不承担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义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子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孟寺镇政府于2020年4月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5月9日作出信息公开延期答复书,被告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经检索我单位没有您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答复,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临邑县孟寺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违法:
二、驳回原告刘某七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晓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记员 王 慧